《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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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

12月30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

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

本业务规则。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1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

www.neeq.cc)公布。

1.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

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7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

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1.9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

费。

1.10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

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

牌。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

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1.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股票挂牌

2.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

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2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2.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

意见。

2.4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按照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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