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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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煤炭工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我县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县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主线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的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煤炭工业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综合办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综合办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批准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征询论证。

(二)征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征询论证可以采用征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征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征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征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征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批准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重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领导裁定。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决策拟制单位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限度及影响范围拟定、分派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拟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保证听证参与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足的质证和辩论;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重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涉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局综合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1、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报送决策事项报告、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专家征询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解决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五日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2、局长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的办公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4、其他领导发表意见;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讨论之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行;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6、局综合办主任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具体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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