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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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國際貿易術語;第一節貿易術語與國際貿易慣例;二、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商對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些貿易界普遍承認並採納的國際慣例。其中有影響的是: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定制的,主要說明CIF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對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解釋得比較詳細。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此定義是美國商會等商業團體制定的,包括ExPointofOrigin、FOB、FAS、CF、CIF、ExDock六種貿易術語的解釋。這六種貿易術語,除ExPointofOrigin和ExDock分別與《2000通則》中的ExWorks和DEQ大體相近外,其他四種與《2000規則》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該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等美洲國家採用。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該通則由國際商會制定,最早產生於1936年,經過五次修改,現行的《2000年通則》共包括13貿易術語。《2000年通則》在當前國際貿易中包括術語最多,適用範圍最廣,因而也最具影響力。根據國際電碼首位字母的不同,該通則分為E、F、C、D四組。;1.E組術語

E組為啟運術語,只有EXW一種,是指賣方在其所在地將貨物提供給買方時,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2.F組術語

F組為主運費未付術語,共有FCA、FAS和FOB三種。他們的共同特點是均由買方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並指定承運人,賣方須槳貨物交給由買方制定的承運人。

3.C組術語

C組為主運費已付術語,共有CFR、CPT、CIF和CIP四種。他們的共同點是,賣方在出口國的約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義務並轉移風險後,還要負責訂立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港)的運輸合同,支付運費;在CIF和CIP下,賣方還需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C組術語訂立的合同屬“裝運合同”,合同中只能規定裝運期或交貨期,而不能規定到達目的地的期限,否則即改變了C組術語的性質。C組術語有一個與其他組術語明顯不同的特點,即買賣雙方的費用(指運費和保險費)劃分點與風險劃分點相分離。

4.D組術語

D組為到達術語,共有DAF、DES、DEQ、DDU和DDP五種。按這種術語,賣方須將貨物送達約定目的地(港)並???擔貨抵目的地(港)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因此,按D組術語訂立的合同屬“到達合同”,合同中需規定貨物到達的期限。

《2000通則》所解釋的13種術語中,有7種可適用於包括國際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它們是EXW、FCA、CPT、CIP、DAF、DDU、DDP;有6種僅能適用於海上運輸和內河運輸,它們是FAS、FOB、CFR、CIF、DES、D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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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六種常用國際貿易術語;

3.FOB變形

FOB的變形是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如使用班輪裝運貨物,則裝船費用包括在班輪運費中,由買方負擔。如使用租船裝運貨物,則可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即以FOB變形來明確由誰負擔裝船費用。見下表:

FOB的上述變形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界限。

4.個別國家對FOB的不同解釋

(1)交貨地點。《2000通則》下,賣方在裝運港完成交貨;《美國定義》將FO概括為六種,只有在第五種FOB後加綴“Vessel”字樣,才表示裝運港船上交貨。

(2)風險劃分界限。《2000年通則》規定在船舷;《美國定義》則解釋為在船上。

(3)辦理出口手續。根據《2000通則》,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辦理;《美國定義》規定賣方只是協助買方辦理,並由買方自付費用。;(二)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意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在CIF術語後要注明目的港名稱,如CIF紐約。按該術語,貨物的風險轉移界限為裝運港船舷;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方。

(2)訂立運輸合同,支付運費。

(3)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4)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自負費用和風險,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辦理出口手續。

(6)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或相等的電子資訊。

2.買方義務

(1)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一切風險及除運費、保險費以外的一切費用。

(3)自負費用和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辦理進口手續。;3.象徵性交貨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這也是CIF交易的一大特點。所謂“象徵性交貨”是指賣方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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