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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赞助协议书
甲方乙方:
为办好幸福之歌公益文化百村行系列活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活动协办赞助的有关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诚邀乙方为2013 长安区公益文化百村行系列活动的协办赞助商,并将赞助款及时转入甲方的指定帐户。
二、活动主题
幸福之歌2013长安区公益文化百村行系列活动。三、时间地点
时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首演(暂定)地点:长安广场、街办等
四、赞助事项
活动方式:根据双方协商在规定时间内举办十场次活动。协办赞助:5万元人民币。
转入方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转入赞助总额的50%,演出五场后转入30%,最后两场前乙方将剩余的赞助款全部转入甲方的帐户。
五、赞助回报
1、活动舞台背景出现协办企业全称。
2、赞助企业作为本次活动的协办单位。
3、幸福之歌巡演活动现场,安排主持人穿插宣传推广协办企业环节;
4、活动组委会印刷公布的文件、文本、宣传品均以上述名称方式出现。
5、活动现场协办商家设专区进行品牌产品促销,可以制作放置背景广告。
6、其它事项另行协商。六、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规定,任何一方违犯协议条款,均视为单方终止协议,违约方除承担1万元违约金外,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暴雨等)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就此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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