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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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需持“青岛农业大学录取告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告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乡镇、街道或原工作单位证明,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合法事由以外,学校视为放弃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规定办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但须离校治疗。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端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存的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规定,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按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修业年限的提前

德、智、体合格,所修读的学分达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60%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的第3-5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消。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青岛农业大学提前修业年限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教务处批准后备案,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三)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消者),假如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解决。

(四)因学籍变更(涉及转专业、休学、保存学籍等)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五)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第七条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毕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费用。

(三)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毕学业的,作结业或肄业解决。

第三节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与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涉及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九条除入学教育与军训、毕业教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生可参与创新教育活动获得创新教育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见《青岛农业大学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四节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学生须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质量以学分绩点评价。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进行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学习和各种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一)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Y)

绩点

90≤Y≤100

4.0

85≤Y〈90

3.7

82≤Y〈85

3.3

78≤Y〈82

3.0

75≤Y〈78

2.7

72≤Y〈75

2.3

68≤Y〈72

2.0

66≤Y〈68

1.7

64≤Y〈66

1.3

60≤Y〈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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