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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
第一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高级住宅、别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第二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x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序号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50户及以下
0.7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0.6
3
200户及以上
0.5
4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0.8
第三条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II、III类汽车库;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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