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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快速报告。同时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要坚决杜绝瞒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等情况发生。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施工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四、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后,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掌握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直接向省质量监督站报告。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具体报告要求如下:

1、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同时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报告省质量监督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见附件)。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六、对未按规定和时间报告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对未按规定和时间报告质量事故、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降低资信等级、列入省交通建设黑名单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做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领导要按照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理,争取主动、减少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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