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民法学 期中考试 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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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中考试试题

授课老师:韩光明博士

授课对象:中山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14班

考试说明:本卷满分60分,每题20分。请在以下各题中选择三道做答。回答问题时请注

意,阅读要精细,回答语言要精当,观点要鲜明,逻辑层次要清晰。

试题

一、接近学期结束,两同学就本学期所学民法课程进行讨论,其中甲同学认为,民法越学头

越大,学到了最后也不清楚什么是民法;而乙同学认为民法其实是最简单的法律,从身边的

生活理解开始就可以了。你的看法呢?

试描述你所认识的民法(什么是民法?请从民法的法律属性、调整对象、性格理念、制

度价值等方面作答,但不限于以上方面。)20分。

二、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我们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才能解释

我们对法律的特别尊重。”《法国民法典》第544条中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

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而《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

的”。试分析说明:20分

1、试阐明上述材料的主旨。

2、请回答民法中是否需要规定基本原则(阐明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意义)?

3、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阐明各原则的基本含义)?

三、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

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六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德国

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完成之时。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

《法哲学》中指出,“人是法律规则的人格化行为的结果。所有人,那些物理意义上的人和

法学意义上的人一样,都是法律规则的创作者,而且物理性人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人’”。

请仔细阅读上述材料,阐明你对民法上“人”的认识(可从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人格

平等、人格抽象、技术与伦理,以及自然人与法人等方面分析,但不限于以上方面)。20分

四、甲父立下遗嘱,嘱自己死后祖上遗留齐白石真迹《秋实图》一副由甲继承。甲曾在参与

赌博时向乙借得赌资5万,因无力偿还遂与乙私下达成协议:将来如果甲继承齐白石真迹《秋

实图》,则以50万价格出售给乙,乙免除甲所欠赌债。

请分析:20分

1、对该副《秋实图》甲享有什么权利?乙享有什么权利?甲乙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请举出至少三种不同标准的民法权利分类(需阐明各自的标准和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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