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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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有效筹划个人所得税,可使纳税人的个体税负压力得到显著缓释,因而越来越多行业领域开始重视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在缴纳税务中,部分编制外的纳税人常常将关注目光放在如何搭配灵活地完成所得税的依法纳税,旨在最少扣除税务实际金额。因此,在开展个税税务筹划工作时,要让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进行全面认知和了解,根据税务缴纳的实际要求,以最少份额完成个体所得税的缴纳,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身为中国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随着社会大众劳动收入日益提升,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随之“水涨船高”。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税法存在一定漏洞,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完成质量提高缓慢。再加上大多纳税人对纳税筹划工作认知不全面、不正确,导致税务筹划工作难以被社会大众接受,因而全面加强税务筹划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

依法筹划是每个纳税人进行个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依法筹划即是要求纳税人通过对相关税法进行熟练正确的运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及目的性,切不可随意筹划,否则会触及法律底线。近年来,网络上频频曝光明星偷税漏税的新闻,偷税金额之高令人震惊,不仅失去了大好前途,更是在社会内部引发不小的动荡,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合理节税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区别,合理节税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减轻了个税负担,而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偷税人需要将之前的偷税金额补齐,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话还会面临牢狱之灾。因此,纳税人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做一个遵法守法的良好公民,这就需要纳税人多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对相关税法进行深入了解[1]。

(二)综合收益最大化原则

想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并达到减负效果,应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包括个人各类支出总体、其他应税项目的税负水平等。举个简单的例子,在进行个税纳税筹划时,通过合理筹划,在工资、薪金所得方面实现了节税效果,但是如果纳税人个人的综合税后收益依旧未能提升的话,则意味着这个纳税筹划计划是失败的,是不合理的。

(三)坚持收益与风险均衡的原则

瞬息万变是经济市场发展的特性,也就是说市场环境根本就不存在永恒一说,与此同时,纳税人的涉税环境也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时,需要对一切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基于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特点,原本筹划好的纳税方案,很有可能因一些客观因素的变动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还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最大化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筹划个税纳税方案时,应当对综合收益及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考虑,只有对两者统筹兼顾,使其并驾齐驱,才能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对于纳税筹划,其实一大部分纳税人对这一概念存在一定的误解,对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缺乏深入了解,在这些纳税人的眼中,纳税筹划与减少税款画等号。事实上,纳税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理解之后,通过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熟练运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换句话来说,纳税人在履行纳税职责之前,结合相关税法政策,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以取得降低税款的效果,让个人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更大化。通过上述可知,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是法规允许的,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对纳税筹划部门存在误解

对纳税筹划工作存在一定误解是大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些纳税人眼中,工资和奖金是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的,因而财务部门纳税筹划的主体,事实上,这种认知是错误的,过于片面化。其实在用人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才是纳税筹划的真正主体,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制订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才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一些用人单位则是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员工资和奖金制订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只是作为辅助协助,如财务部门,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标准确认之后,交由财务部门按照人员薪资表负责薪资的发放。在此过程中,财务部门只是单纯的执行部分,无权对收入分配标准和总量做出决定,因而无法独立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自然支付模式有可能增加税负

众所周知,每个月应税收入不平衡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纳税人的个人税负则会相对加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企业的自然支付模式有着很大关系。通常来说,自然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种[2]:第一,按月向员工支付薪资;第二,以阶段性的方式进行薪资的支付,包括劳动竞赛奖、稿酬奖、科研奖金、季度发放的津贴等;第三,年终一次性支付,包括年终奖金等。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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