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955-2011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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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40

海省地

DB63

方标准

DB63/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2011-03-21发布

2011-05-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63/955—2011

前言

本规范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永利、路兴洲、巩盛、温玉龙、刘勇、马宁社。

1

DB63/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管理要求、使用要求、应急管理、困人事件及事故处理做了基本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

本规范不适用于个人和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

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3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3.4

使用单位

2

DB63/955—2011

是指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既可以是电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受电梯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委托、同意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组织。

3.5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学校、幼儿园、商场、宾馆、娱乐场所、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用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3.6

日常维护保养

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3.7

严重事故隐患

在用电梯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的电梯;

b)使用的电梯缺少安全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失灵;

c)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电梯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电梯;

d)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

e)使用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的电梯,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电梯;

f)电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而继续使用的。

3.8

改造

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等,致使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过程。3.9

重大维修

是指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更新或整体拆卸维修,但不改变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过程。

3.10

一般维修

不属于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

3.11

监督检验

3

DB63/955—2011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

3.12

定期检验

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4机构和人员

4.1责任主体与主要负责人

4.1.1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4.1.2共有产权的电梯,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4.1.2.1电梯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但安全管理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4.1.2.2电梯产权共有人通过合同委托具备相应维修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则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双方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电梯产权共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4.1.3电梯产权人出租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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