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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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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监管规

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

(六)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

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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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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