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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乡镇辖区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等所有地方。

第三条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强化“责任到人、安全在身”的观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乡镇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负责乡镇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制定乡镇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计划;

2.负责协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3.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听取和处理群众的安全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合;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3.安全生产监测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图等,并向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并记录排查整治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得到处理和救援。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二条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采取限期停产、关停等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他人伤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章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讲座,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居民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措施;

2.制作安全宣传资料,包括海报、宣传册等,利用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平台进行广泛宣传;

3.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激发群众对安全的关注和参与;

4.在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儿童和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临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七章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乡镇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灾害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指导,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部门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经费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乡镇应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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