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12 - 法律文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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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四、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清册作为林地权属的依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之实性看:4号证据付远波调查笔录:付远波,男,系原红花村四组人,即原审第三人29户村民之一,是当事人之一,属于利害关系人;5号证据付正衡调查笔录:付正衡,系原红花村四组人,即原审第三人

决。四、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清册作为林地权属的依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之

实性看:4号证据付远波调查笔录:付远波,男,系原红花村四组人,即原审第三人29户村民之一,是当事人之

一,属于利害关系人;5号证据付正衡调查笔录:付正衡,系原红花村四组人,即原审第三人29户村民之一,更

都在阿蓬江边,即西面都是“河边”或“沟边”,三家土地连界连块。上诉人承包地的西边只是零星灌木,付永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的活动。通过行政诉讼使国家的公权利,更具体的说是行政权受到国家的司法审查、监督。这对政府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如果行政权不能受到国家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那么意味着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将随时受到侵犯。依法治国岂不成一种口号,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岂不流于形式。老百姓如何看待法律?如何看待法院?付正元之所以提起上诉,还是相信法律,相信二审法院。现在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龚滩镇人民政府超越职权受理,应予撤销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1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纠纷应是侵权纠纷,而不是权属不明纠纷,不属于行政确权范围。1、上诉人有第一轮承包证和第二轮延包证,其证上“瓦洋坪”土四至边界已包含争议地,不属于权属不明。2、在龚府行裁【2011】1号行政处理书第3页第二段经调查:“申请人付正元一家所持的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中记载:耕地地名瓦洋坪,类别:土,面积5回、、、、、、四至界线东、、、西至河边、、、、其中西至河边边界包含了土地下面至河边的一片林地。这段话说明了龚政府认定该争议地是在上诉人承包地范围。代理人认为不管争议地是林地还是耕地,都能说明争议地的使用权已经登记,不属于权属不明。如果龚政府认为该地是林地,发包方无权发包,属于错误登记,就应当告之当事人应该先撤消登记,再行明确权属。如果龚府行裁【2011】1号行政处理书生效,就会成为一棕地,进行了两次使用权登记,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经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争议地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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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就填写的“西至沟边山林”(事实也是河边);付永强承包地的西边仍然是零星灌木,所以当时仍然是以承包地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一审在庭审中认定“4至114”号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待证本案事实并非3用以证明争议之地属于林木,而是属于承包地,从合同清册的内容完全可以证明该块承包地西边的界限一直吗?对14号证据现场勘验图:在一审中证明了争议地类别属于林地,及林地属于原告四组所有,只有耕地属于五而不是承包地(判决书第6页第二段)”,该认定背离客观事实。事实上,1981年土地落实到户期间,上诉人承包范围的土地(瓦洋坪),本组付永成的承包地范围内的土地(坨田)、本组付永强的承包范围内的土地都在阿蓬江边,即西面都是“河边”或“沟边”,三家土地连界连块。上诉人承包地的西边只是零星灌木,付永强承包地的西边也是零星灌木,但付永成承包地的西边尽管也属于零星灌木,但存在较大的林木,所以,在确认土地性质和填写承包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按山林区别对待,上诉人承包地西边由于不存在林木,只能按承包地对待,所以填写承包合同时就填写的“西至河边”;付永成承包地的西边由于存在林木就以山林对待,所以填写承包合同的时候就填写的“西至沟边山林”(事实也是河边);付永强承包地的西边仍然是零星灌木,所以当时仍然是以承包地对待,在征用补偿款时仍然按“灌木林”由付永强领取补偿款。所以从接界的三块土地的河边状况就已经能够证明上诉人西边根本不存在山林,即上诉人承包的“瓦洋坪”处土地权属于承包地。

候就填写的“西至沟边山林”(事实也是河边);付永强承包地的西边仍然是零星灌木,所以当时仍然是以承包地

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一审在庭审中认定“4至114”号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待证本案事实

并非3用以证明争议之地属于林木,而是属于承包地,从合同清册的内容完全可以证明该块承包地西边的界限一直

吗?对14号证据现场勘验图:在一审中证明了争议地类别属于林地,及林地属于原告四组所有,只有耕地属于五

2、一审判决认定“分组时曾经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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