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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洋局地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赣榆区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赣榆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海洋局地块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家、省、市、区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房屋征收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四)《江苏省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管理和房屋登
记管理的意见》(苏建规(2010)5号);
(五)《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
政规发〔2011〕4号);
(六)《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连政发〔2011〕128号);
(七)《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
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
(八)《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连建
征监〔2021〕349号);
(九)《关于在全市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
的指导意见》连建征监〔2022〕280号)
(十)《赣榆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
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赣政发〔2013〕56号);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二、征收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连云港市赣榆区房屋征收服务中
心。
五、征收范围
金海路以北、新村一巷以东、沙汪河以南、东关路以西相应
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六、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征收项目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八、征收签约奖励(优惠)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照《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性质、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合法产权登记材料
载明的建筑面积、性质、用途、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对房屋权属证书(住宅)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并经调查核
实后的建筑面积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
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确权)的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2006年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经现场调查核实后,参照合法
建筑进行补偿安置。
4.对依托商品房(含房改房)建设的附属用房,在2006年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有记载的,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给予
重置价补偿。
5.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2006年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无记载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不予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
安置,以上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安置房价格
由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有
关规定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
(二)选择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协
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与安置房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2.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的1.3倍。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不超过三套
4.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
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搬迁先选房。
6.安置房房源:产权调换安置房(住宅,期房,计划30个
月交付)位于义塘北片区安置房范围内。安置房户型和建筑面积
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7.安置房交付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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