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司法精神病学医学.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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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第一节 概述;一、疾病分类

精神疾病与精神病

精神病、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

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应激障碍)

功能性精神障碍与器质性精神障碍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医学精神病与法律精神病(完全有、完全无、

限制);二、鉴定的种类

刑事领域:刑事责任能力、性自卫能力、受

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

民事领域:精神赔偿、民事行为能力、精神

状态;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概念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精神医学专家运用精神医学技术或者精神医学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

(一)刑事案件:作案人最多、其次是性犯罪的被害人以及其他人员,如证人、服刑人员等。

(二)民事案件:索赔案件中的受害人、民事行为人

(三)行政案件:违反行政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第二节 法律能力评定;一、精神病人法律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医学要件:精神病(广义)。精神障碍是指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产生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是医学专业的精神病术语。只有达到了法律精神病的要求才能享受有病无罪的辩护。;·1265年,英国首席法官Bracton提出了一项

条例:“因为精神错乱的行为类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于治罪”。同时指出,除非行为人有伤害的意图,否则不应判处有罪。后人称之为野兽条例。;·1843年,苏格兰人麦克·纳顿受妄想的支配,

企图杀死当时的英国首相皮尔,但他不认识皮尔,结果杀死了皮尔的秘书。舆论一片哗然。在维多利亚女王的关注下,召开了特别会议。审理中,律师称麦克·纳顿患有精神病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不知道他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陪审团最终被说服,法庭判麦

克·纳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这一判例促成了麦克·纳顿条例。;·麦克·纳顿条例,内容如下:“应该假设每

个被告人是心神正常的,并具有足够的理由认定他应对其犯罪负有责任,除非证明了是相反的情况。如果被告以精神错乱为理由进行辩护时,那么必须能清楚地证明他??进行危害行为的当时,由于精神疾病而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例如他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他虽然了解但不知道自己的作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我国法律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了该条例。;(二)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要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1.辨认能力:

(1)努力逃避侦查的证据:①作案时戴手套;

②选择恰当的作案时间和地点;③作案时化装或蒙面;④在作案前将凶器藏起来;

⑤说谎,如告诉警察假姓名和假住址;⑥威胁被害人不准报警;⑦作案后逃离犯罪现场,躲藏起来;⑧事先伪造证件。;毁证灭迹:①擦掉指纹;②洗掉血迹;

③扔掉或藏匿凶器;④事后收买被害人;⑤毁掉犯罪的书证等物证。

口供:①非经他人劝说,本人自己主动投案自首;②在供述时承认自己的错误或有悔意流露或有犯罪感。

·此外,医生在做精神检查时,一定要询问被

鉴定人对自己作案行为的看法(即对错误有无认知能力);2.控制能力:

从医学角度分析,患者所患精神疾病会不会累及他的控制能力。

能否查出患者案发前有控制能力障碍的下列客观证据之一:①患者平日有易激惹的表现;②有病理性激情发作史;③有病态嗜好。

案发前或者案发当时有无外界的激惹因素存在,患者和被害人各自的过错大小。;(4)按照普通理智之人的容忍度为参照,分析判断患者的控制能力有无减退及其程度。与部分辨认能力一样,鉴定医生最好对部分控制能力在鉴定书中写明比例。;(三)精神病人法律能力评定结果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其它法律能力评定

(一)性自卫能力

对犯罪嫌疑人的分类:

⑴追求生理刺激:①主动型;②被动型

⑵追求经济利益

对被害人的状况分析:

(1)病情;(2)年龄因素;(3)有无性经历;(4)平日与异性交往的情况;(5)是否向男方索要钱财或者有无其它现实需求;二、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常见的精神病理现象;一、影响辨认能力的精神病理现象

(一)知觉障碍1.幻觉;·幻觉是指虚幻的知觉体验,特点是没有相应

的客观刺激存在,却出现了相关的知觉体验。幻觉几乎涉及所有感觉器官,如幻听、幻视、幻嗅、幻味、幻触等。幻觉是导致精神病人作案的常见动因之一。幻听的精神病人作案常常是因听到有对他不利的言语;幻嗅、幻味的精神病人时常认为有人对他投毒,感觉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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