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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联网技术发展对物权法定的挑战
叶敏李娜
内容提要:物联网技术的普遍运用会根本性地改变物权法定的技术前提和现实基础,而其固有的局限
性却愈加明显,现行法律需要对新技术带来的改变作出适应性调整,在新技术的保障下,公示公信取代物
权法定可能会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物权法定可登记财产公示公信物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30(2011)04—o072—06
作者简介:叶敏,法学博士,江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娜,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江苏无锡
214122)。
物权法定原则几乎是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
直接或间接采纳了该原则,可以说物权法定原则是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基柱之一。但是任何法律都是
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产生的,物联网时代的来临势必给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制度带来极大冲
击。而一但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动摇,整个物权法体系将会发生重构性变化。
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之争
物权法定是与契约自由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物权只能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设定,禁止当
事人自由创设”①。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立法基本都采取了法定主义立场。
(一)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由及其分析
1.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②
对许多商品经济发达、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来说,自由、平等等观念已经深
入人心,防止封建物权复辟之功能淡薄。③但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市场机制还不完
善,相对的我国封建历史漫长、封建残余根深蒂固,所以变种人身依附关系的物权有可能出现,因
此“整理旧物权”对我国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整理旧物权”不是物权法定立
法模式下的专有产品,物权意定的物权立法模式也达到同样的目标,就像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的规
制一样。
2.维系一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物权制度直接反映一国的社会所有制关系,正如Et本学者舟桥淳一所说“物权是对某一社会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研究”(JUSRP2{137)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申政武:《论现代物权法的原则》,《法学》1992年第7期。
②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台北:自版,1991年。
③梅龙生:《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哲学分析》,《中共四川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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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联网技术发展对物权法定的挑战
基本经济制度的界定”①,而物权法定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物权法所维系的所有制关系的稳定。但
笔者认为:所有制与物权是两个层面的内容,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
中如何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物权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一项法律制度,不是说物权法定就能坚
持基本经济制度,而约定改变物权的内容就会动摇所有制的基础。我国在所有制上坚持以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在物权制度上就是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
合理界定,在不违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必要的意思自治空间并不会带来经济基础的动摇。
3.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的需要
有学者认为:在不采纳物权法定的情形,为防止在一物之上创设不兼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
行外部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局面,因此,只有坚持物权法定原
则,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实现。②
但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明显的,如果有方便外界获知的公示手段,物权意
定未必会带来学者担心的额外合同控制问题。事实上,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对物权的约束也不
是只有在“物权法定”的立法模式下才能存在的,即使在“物权意定”的模式下仍然可以规定对
物权的限制,比如“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等物权法的其他原则都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限制。
4.区分物权和债权,建立完整的物权体系的立法需要
有学者主张:物权是一种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对世性、排他性,对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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