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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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抗辩免责的依据—病历

?免责情形的举证责任在医院,对于法定的免责情形要详实记录。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实际上就是为自己制作证据,从一定意义上讲,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医务人员自己写出来的。王春梅鉴定.doc免责的法定事由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条例》33条第5项: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强化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关于告知的规定.doc(2)养成特殊情况随时记录的良好习惯,要求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特殊情况记录.doc;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3)明确近亲属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诊疗规范:诊疗规范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行业认可的规范。诊疗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涉及诊断、治疗、护理各个环节是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病历记录要体现出“诊”的思路和“疗”的行为。有的行为在病历中可能并不重要,但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5)不配合的常见情形。患方不配合诊疗活动或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常见的有: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的检查;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不如实提供病史;不遵守医嘱私自停药;患方自作主张用药;擅自拔管;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食食品;违反医院规定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猝死、酗酒等;住院需知.doc。不同意设立陪护人员致患者自杀、坠床、摔伤等都应当在病历中有详细记载。家属陪护告知书.doc;护理执业风险防范与《护士条例》培训教材.doc;从患者自杀看护患关系.doc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这条免责情形要与56条结合起来看,“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抢救生命垂危患者免责问题.doc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诉讼焦点及病历记录重点。急诊科历来是医疗纠纷的重灾区,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诊疗是否“及时、延误”问题上。多数是延误之误,极少数涉及到错误之误。因此病历要准确记录患者来诊时间、诊疗时间、补记病历时间,以证明及时而不存在延误救治,尤其要防止将三个时间写错或顺序颠倒。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条规定表述不够准确,实际指的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局限。(1)诊疗不是独立的名词,而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即难诊又难疗的情况在临床上十分罕见,病历书写、诉讼抗辩免责特别要突出这一点;(2)当时医疗水平与57条规定是一致的,但要考虑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3)准确的表述应当是“目前医疗水平难以明确诊断或者诊断清楚但无有效治疗手段的。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六十条没有规定“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是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但《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一般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故这里无需再规定。医疗机构在病历等资料中要将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如实记载清楚。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五)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基本特征: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引起的;②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无法预见或已经预见难以防范。医疗意外本身就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意外没有过失,当然也就没有责任,自然就无需再作为负责条款加以规定。病历作为抗辩免责的证据,涉及医疗意外的情况要将病情异常;体质特殊;不能预见、不能防范等详情描述清楚。抗辩免责条款的扩展解读

?(六)无过错输血无过错输血理因无责任可言,但59条将血液列为医疗产品,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据统计目前全世界范围的漏检率为5%,“窗口期”感染无法避免,我认为可适用本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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