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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学;第一章会计的相关概念;一、会计的含义;二、会计的对象;三、会计的职能;6;四、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方法体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包括设置科目的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本钱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分析利用等八种专门方法。;其相互联系的关系简括如下:
当交易或事项发生后,首先要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采用复式记账方法,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据以登记账簿,根据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采用一定方法计算本钱,期末通过财产清查,在保证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对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利用。;10;第二章会计法规;二、《会计法》
《会计法》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有:
(一)会计核算
1.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
(1)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2)确立记账根本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确立以下四项规则:
①按法规、制度规定,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②不得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和核算;
③保证账实、账款、账证、账账和账表相符;
④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3)增加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别规定。
要求公司、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实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虚列、不列或少列;
②虚列或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③随意改变费用、本钱确实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
④随意调整利润计算和分配方法,隐瞒或编造虚假利润;
⑤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3)增加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别规定。
要求公司、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实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虚列、不列或少列;
②虚列或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③随意改变费用、本钱确实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
④随意调整利润计算和分配方法,隐瞒或编造虚假利润;
⑤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2.会计核算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本钱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二)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的主体——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原始凭证、财产物资、财务收支三个方面,包括:;
1.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明确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1)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命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和人员对违反我国《会计法》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办或纠正、检举。
(3)需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得要求受托方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4)财政部门有权监督各单位账簿设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会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
(5)财政、税收、审计、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和自身条件,设置会计机构或人员,其形式有:
(1)设置独立会计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在单位内部其他部门设立专职会计人员;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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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
(1)伪造或隐匿、成心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2)授意、指使、命令会计机构和人员伪造或隐匿、成心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抗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以处分、调离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上列各条如尚不构成犯罪,可分别情况,处以罚款。;三、会计准则;第三章会计工作组织;24;(三)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根据会计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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