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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
CCS
P51
5117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标准
DB5117/T86—2023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acceptanceandtransferofroadtrafficsafetyfacility
2023-12-28发布 2024-01-01实施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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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达州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真、刘波、彭琳杰、杨潇、谢永利、陈健、代漉川、雍汉、鞠色宏、张俊、吴北川、邓棹栩、仇玮玮、赖茂银。
本文件首次发布。
引 言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文中明确提出“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目标。
近年来,随着达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2021年,达州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修订《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涉及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设计审查、占道施工审查、设置规范、验收移交以及智慧合杆建设等业务内容。
本文件的制定将为达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工作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有助于促进验收移交过程有序开展,避免出现移交不到位引起的后续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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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的通则、分类、职责、条件、验收、移交。本文件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高新区、东部经开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验收移
交,其他县(市)城区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以及国、省、县、乡、村、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移交。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通则
建设单位应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应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分类
本文件涉及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隔离防护设施。
职责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提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申请,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的现场核验,并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在移交手续完成前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对于已有管养部门养护的道路,建设单位占道时需负责占道期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
对验收移交后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等问题落实整改。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要职责包括:
汇总计划验收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管养资金预算;
负责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建道路工程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性验收;
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现场核验,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
条件
验收条件应满足: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产品质量不低于相关标准、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质检报告和项目合同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相互协调,不应相互遮挡,也不应被广告、灯杆和绿化物等物体遮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应完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交安设施审查意见及项目移交前新出现的交通安全问题整改内容;
涉电项目应同步接入市政电力系统;
涉网项目应接入网络。
移交条件应满足:
竣工验收合格;
设施设备运行稳定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道路移交路权运维管理单位。
验收
验收组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开展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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