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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刑法视角下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
摘要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传播性、公开性、牟利性三大特点,近年来发案率较高,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内容。但因其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导致相关案件的认定并不统一,同时该行为又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等多种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交叉,故有必要明确其刑法上的认定。单独的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仿照《刑法》第363条增设“进行淫秽表演”,与组织淫秽表演相并列规定;如该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交叉时,应当从牵连关系等角度出发来加以定性。
关键词网络直播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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