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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企业标准
Q/NJPP203.13-01-2005
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2005年04月01日发布2005年05月01日实施
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Q/NJPP203.13-01-2005
前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着协调、统一的原则,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表述规则上均符合DL/T600一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审批人:徐孝峰
本标准审定人:黄金其
本标准审核人:刘跃川
本标准起草部门:安监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更新
2005年04月01日发布-PAGE3-2005年05月01日实施
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标准
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Q/NJPP203.13-01-200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电南靖水电厂外用工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华电南靖水电厂,综合产业各公司可参照执行。
所有中国华电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及所属综合产业各公司的员工均必须熟悉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2《福建华电系统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闽华电生[2004]202号)
2.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中国华电生[2005]185号)
2.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
2.5《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华电靖生[2004]47号)
3术语和定义
外用工———指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外企业的员工、民工。
4管理制度
本厂应建立、健全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5合同
本厂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定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定劳动合同。签定合同时必须同时签定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本厂生产技术、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
6资质和条件
6.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提供劳务的营业范围。
6.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定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3使用的外用工须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格。
6.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属对方企业员工的书面证明)。
7劳动关系
7.1本厂与对方企业签定了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本厂不与外用工产生劳动关系,本厂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奖金等费用。
7.2本厂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8安全教育
8.1厂安监部门应协助对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应熟悉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8.2厂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外用工在本企业提供劳务的履历档案,履历档案包括如下内容: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安规学习考试成绩、参加安全活动情况等。
8.3本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外用工适当参加本企业的相关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外用工传达本厂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及安全工作要求。
9工器具
9.1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向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
9.2本厂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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