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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
计价格10号
[200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T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U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20023
定》),现予发布,自年月1H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
通知》([1992]375
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价费字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
止口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
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
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理规定
-00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
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0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
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
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
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
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
上下20虬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
协商确定收费额口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
额口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勘察和工程设
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
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0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
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
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0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计文件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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