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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北京国卫医院中医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0一六年十月

中医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

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科室执业医师进

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科室应当将具有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

期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

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

一类精神药品。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

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

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

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规定。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

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二、毒麻、精神药品的登记、存储

1、科室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麻醉

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

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

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科室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

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4、科室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

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报告其主管部门。

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法律责任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将取消其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

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

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者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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