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 法理学 期末复习考试重点1 - 大学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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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制定和认可,在某些国家中全民公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它授予权力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2)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按照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

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制定和认可,在某些国家中全民公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

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它授予权力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2)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按照

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

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

考试题型:

填空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名词解释、问答题。

第一章:

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4、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作为一门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它的地位极其特殊,非常重要。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

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1、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第三章法的概念

1、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法律关系客体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解释。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比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分为字面解释、扩充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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