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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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第五章 行政行为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2.行政行为多样化时期

(1)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急剧增加。行政机关开始被授予广泛的立法性权力,开始采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的管理手段。

(2)这些新权力的行使和新管理手段的运用,带来了权力控制和权利救济上的难题。

(3)20世纪初以来,法、德等国行政法学开始全面反思其传统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体系。行政行为概念的扩大以及由此导致的行政行为的多样化,就是这种反思性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行政行为理论的功能

为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

各种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

具体化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明确了各种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当遵守和适用的具体规则,如如成立和生效、效力、合法性要件、违法瑕疵以及违法后果。

从决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到决定诉讼类型的选择;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

几种不同的学说

法律行为说

单方的法律行为(通说)

单方的、具体法律行为(有力说)

2.简 评

上述三种学说均将行政行为限定于公法行为,这种限定是必要的。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限定,如法律行为性、单方性、具体性等,却颇成问题。

这些额外的限定势必使行政行为的实际涵义远离其字面意思,从而会妨碍这个概念的理解和传播。

在现代社会,这些对行政行为的狭义理解,将导致行政行为理论应有的各项功能无法发挥,与新形势下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实际需要不符。;(3)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行政行为应采取一种更为广义的理解,即将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各种行为,均称之为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行政行为的基本形式

行政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分类标准:是否是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分类意义:前者一般具有某种法律效力,后者则无

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与双方的法律行为(行政合同)

分类标准:是否仅以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分类意义:成立要件不同

单方的法律行为:抽象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为(行政处理)

分类标准:是否针对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分类意义:发生效力的形式不同;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

主体、权限、名称、法源地位——略

制定程序

立项

立项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批(国务院)

起草

由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国务院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形成行政法规送审稿

审查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通过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

决定

原则上应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

可以采取传批的方式,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5)公布和施行

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备案和审查

备案(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查

审查要求(建议)的提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联合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2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国务院决定不予修改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规 章;审查

由规章制定主体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通过修改形成规章草案

决定

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公布和施行

规章制定主体的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备案和审查

备案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政府(限于较大市政府规章)备案——《立法法》第89条第(四)项、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3条第(二)、(三)、(四)项)

审查

审查建议的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由国务院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对于较大市的规章,也可以由省、自治区政府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9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立法法》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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