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想王强交通事故法律谈判案例.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李想王强交通事故法律谈判案例

法律风险管理是为帮助委托人、企业及其他组织,躲避或减少法律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而交通事故本身就是一种法律风险,通过风险管理能够有效的降低案件损失,帮助当事人减少损失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分析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各方当事人情况,判断有无因第三者责任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承当情况。本案中交通事故双方均系个体工商户,李想作为李家村村民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家庭成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由受害人〔车主〕李想一方负全责、受害人〔李家人〕李想一方负次要责任。因被告不存在赔偿能力及意愿无法达成一致,故李想一方请求本院依法委托北京顺顺法援中心进行法律效劳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本起案件涉及到众多第三者责任纠纷,同时也涉及到侵权责任纠纷。而本案中原告李家人对于鉴定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均无异议且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李家人受伤具有过错。

一、案件根本情况

2015年4月16日22时许,原告李想驾驶北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东三环外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想倒地后未及时将王某扶起且未及时报警。而后王某驾驶的车辆倒车行驶至本起事故发生地点时将原告李家人碾压受伤。本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想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协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涉及的第三者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乘以原告李家人实际受伤所产生损失计算。经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本案各方均同意委托北京顺顺法援中心进行法律效劳工作。经与委托人沟通,由于其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在海淀区与顺义区均有固定住所且其父亲在顺义区工作;其母系北京顺义人;原告与被告均是个体工商户且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本案为交通事故导致其全家均受到严重影响,本人并不存在任何经济能力赔偿意愿,故故委托北京顺顺法援中心进行本案法律效劳工作。通过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了解得知:本起事故系车辆违法行为所致;本次事故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次事故;本起事故也是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导火索;故本案中车主李想存在过错为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车主李想承当事故全部责任但需要承当次要责任。

二、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根据本起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想一方应当承当全部责任。但是因双方对鉴定费用及鉴定机构存有异议,故由原告承当一局部赔偿责任。其主张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侵权人既不承当侵权责任,也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受害人承当不作为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家人认为本起事故系车主〔李想〕及被告〔王强〕两方操作不当造成。根据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监控视频显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李家村,本起事故车辆于2014年9月29日由车主〔李想〕驾驶并经被告〔王强〕驾驶于2015年1月3日由原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7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8日由原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16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17日由原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20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20日由他们驾驶于2016年1月30日由被告〔王强〕驾驶于2016年1月30日由王强驾驶于2016年1月31日由其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31日由被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15日由原告〔李想〕驾驶于2016年1月15日由李想驾驶于2016年1月16日由原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16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16日由原告李想驾驶于2016年1月19日由其本人驾驶于2016年1月21日由他们两人各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人是否应当共同承当赔偿责任?如何判定比例?...三当事人诉求:是否全部得到支持?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皆有不同意见!..?......

三、李想与王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11月1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李想承当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是王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行为,其各自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经了解到,李想在参加工作后与王强在一起开店经营。王强驾驶的机动车与事发车辆发生碰撞后将李想撞倒在地,致其受伤。目前交警部门认定两人无共同侵权行为。所以李想所述两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不成立,依法不承当任何赔偿责任。而李想所说两人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在三方之间并非唯一原因。本案中李想、王强共同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致原告李家人受伤,而王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

文档评论(0)

展翅高飞202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