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12 - 公共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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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结构不同分为七种类型(1)隔爆型(2)增安型(3)本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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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戴

用(四)常见故障及处理四、控制器第三节配电装置一、低压配电屏

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

·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3、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毛泽东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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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重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1952年12月,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分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

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

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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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安全检查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项权利(1)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安全措施(一)全部停电的工作(二)部分停电的工作(三)不停电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会议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行政区安全检查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

项权利(1)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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