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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1/19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2/19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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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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