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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设计规范
(09年最新修订)
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中庭;
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上丙类仓库;
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C,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C。
1.9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自然通风方式;
2.1按1.2条规定需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且开口外窗面积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可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2.1-1);
3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窗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2.1-2)。
2.1-1带凹廊的防烟楼梯间 2.1-2两个不同朝向有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2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按本措施1.3条中规定的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和地上房间等;
2多层建筑中的中庭及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
3建筑面积小于2000m2的地下汽车库。
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其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顶层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0.8m2;
3中庭、剧场舞台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建筑面积的5%;
4需要排烟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5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6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7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2.4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口底标高
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度的1/2,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同时自然通风口的开启方向应沿火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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