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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2021?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
订)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效劳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物业平安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物业平安管理
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以
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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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
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
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效劳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
原那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效劳业开展规划和社区治
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
(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
导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标准和措施;
(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平安监督检查工作;
(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条第一
款第四至六项等相关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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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
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
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的指导
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
质量和效劳水平,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确定。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
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资源共享、便于管理的原那么。
已经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不再重新调整,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
决定分割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无偿提供符合功能要求的业主委员会
办公用房、物业效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效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属于业
主共有,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分
割、转让、抵押,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效劳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提供: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未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按照不少于物
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二十五万平方米
以内局部,按照该局部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二十五万平方米以外局部,按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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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面积的千分之一提供。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面积根据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的实际需要提
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属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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