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财产》650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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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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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2"\h\u10974论婚前财产 1

2758摘要 1

28949一、序言 1

17471二、婚前财产认定和处理面临的问题分析 2

12268(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问题 2

5910(二)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转化后的财产其权益归属问题 3

5623(三)关于婚前财产处理的其他问题 5

9062三、关于婚前财产的立法建议 5

10072(一)设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 5

30576(二)建立财产补偿制度 6

4429(三)实行比例分割制度 7

2940四、结论 8

摘要

我国新婚姻法首次设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并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将婚前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地用法条的形式确定下来。婚前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文章主要就婚前财产在认定和处理上面临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婚前财产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婚前财产;问题;建议

一、序言

对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予以保护,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性及个体权利利益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的影响,我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概括,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在婚前财产的认定和处理上面临许多困难,从而引来繁多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之争。

二、婚前财产认定和处理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问题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婚后所得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的,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对婚前与婚后财产进行区分与认定就显得极为重要,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却常引致婚前与婚后财产的权益之争,导致婚前与婚后财产无法认定,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关于婚前所得与婚后所得,法律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可知,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在婚姻关系成立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但这里的“所得”是仅指财产的实际取得,还是既包括财产的实际取得又包括财产权利或利益的取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夫妻一方婚前接受赠与,但至婚后才取得赠与物;或夫妻一方婚前继承的遗产,而在婚后取得,则该类情形当确定为婚前或婚后财产,当事人及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大。因为若依财产实际取得原则,该赠与物和遗产都是在婚后才取得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依所有权取得原则,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赠与物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则该赠与物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继承的遗产,其财产权利在婚前取得,此遗产应为婚前财产。再则,若依照尊重当事人意志原则,赠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是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行使处分权,选择特定的受赠人无偿接受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而继承也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所为的民事行为,则上述两项情形便都应认定为是婚前财产。

其次,关于婚前财产的证据难以提供。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我国实行登记制,因而判定婚前、婚后的标准便是结婚登记记载的日期。在结婚登记日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为婚前财产,反之则为婚后财产。因此在涉及夫妻财产分割时,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须提供相应的其财产是在婚前(即结婚登记日前)取得的证据。但由于结婚时未进行财产登记或婚前财产公证、夫妻未列婚前财产清单,而婚后又未实行约定财产制,这样随着婚姻生活的延续,岁月的流逝,即使原有的一些证据(如购置物品的发票等)也无处可寻,致使在实践中处分夫妻财产时常常就某项财产为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权益归属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而要求取回婚前财产的一方则常常由于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遭受败诉的命运。因为根据司法解释,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转化后的财产其权益归属问题

由于财产所具有的可变性,婚前财产在婚后可能会发生价值变更或财产形态的变化,如发生价值增值或者减少,或财产由一种形态变为另一形态。如此,变化后的财产其权益的归属问题也常成了夫妻间及理论界争议的话题。这种变化及争议主要表现在:

首先,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增值后的财产其权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该增值有两种情况:一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房价的升值。二为婚前财产经夫妻共同管理经营而增值。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曾提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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