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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2444—2022
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与划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与划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监测要素、试验方法、生产区
划型、记录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贝类生产区的监测和划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GB5009.2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GB5009.2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和运输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GB/T30891水产品抽样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区划型marineshellfishproductionzonetypedividing
对自然海域或与自然海域水体交换的贝类生产区实施类型划分。
3.2
常规监测normalmonitoring
在贝类监测和生产区划型时,监测的站点、项目、频次和时间等相对固定的长周期性监测。
3.3
应急监测emergencymonitoring
在贝类生产区发生或疑似发生突发事件(如赤潮、漏油等)后,开展的针对性短周期性监测。
1
DB33/T2444—2022
3.4
第一类生产区Ⅰshellfishproductionzone
依据贝肉中大肠埃希氏菌值低于(含)230MPN/100g样品占比划分,确定的海水贝类产品可直接上
市并可供生食的生产区域。
3.5
第二类生产区Ⅱshellfishproductionzone
依据贝肉中大肠埃希氏菌值大于230MPN/100g且低于(含)4600MPN/100g样品占比划分,确定
的海水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的生产区域。
3.6
第三类生产区Ⅲshellfishproductionzone
依据贝肉中大肠埃希氏菌值大于4600MPN/100g且低于(含)46000MPN/100g样品占比划分,确
定的海水贝类产品不能直接上市的生产区域。
4基本要求
4.1实施海水贝类生产区监测划型应在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殖区域范围内或允许采捕的自然
海域。
4.2海水贝类生产区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要求;沉积物应符合GB18668的一类沉积物要求。
4.3监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
4.4海水贝类生产区宜建立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监测和划型结果。
5监测要素
5.1监测方案
收集生产区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污染源、生产情况等信息,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范围、站点、
频次、品种、检测方法、质量控制及记录要求等内容。
注:HJ442.8—2020中3.1给出了污染源的定义。
5.2监测站点
5.2.1结合生产区地形特征和当地海域功能区界定,明确划型区范围,以经纬度界定,特定区域增加
地名表述。
5.2.2根据贝类生产类型和区域地理环境条件进行合理布设站点,标明站位号码,并明确具体的经纬
度。站位布设一般采用网格法或同心圆法,有明显污染源采用收敛型集束式(近似扇形)布设,相对固
定,应具代表性。
5.2.3生产区域连片面积在700公顷以下的,设定3个~5个监测站点,每增加500公顷,应增加3
个站点;贝类生产区域连片面积大于700公顷,不应少于6个监测站点。靠近污染源排污口的两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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