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租赁协议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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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协议

出租方:瑞升·望江橡树林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车辆品牌:

车辆牌照:车辆颜色:

排气量:停车卡号:

甲乙双方就租赁瑞升·望江橡树林停车位事宜,本着相互平等、信任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车位为瑞升·望江橡树林院层车位。

第二条:乙方只将上述车位用于停泊车或12座以下的小型客车,不得转借与第三者共同使用或移作他用,不得在车位上搭建或构筑。

第三条:物业对地下停车场车辆被告智能化管理,乙方须持物业发放的车辆管理IC卡刷卡进出地下停车场。

第四条:

1、甲方的地下停车场车位以三个月起出租,并且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租赁期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协议期满,乙方需续签的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如未有书面申请,则视为不再续签,如双方都同意续签,则重新协商后签定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车位场地租赁费的收费标准

1、甲方在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该车位的租赁费用。

2、乙方不得转租租赁车位,私自转租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六条:租金的支付方式

1、租金段半年一付;半年到期前一周开始支付下半年的租金。

2、租赁期到期后,未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服务中心将按临时停放车辆实施收费,办理租赁或逾期续租前产生的临时停车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在租赁期间内,租金交付后,中途不得退还费用且不转作其他费用。

第七条: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对甲方及其他承租者的财产、物品等造成损害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收取乙方车位租赁费用应承担乙方所租车位及相应公用部位的清洁及地面设施的维护责任。

第九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车场管理一车一位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私家车位或车场通道乱停、乱放,如因乙方不按规定停放造成的车辆擦挂、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妥善使用车位,保持停泊车辆和场地的清洁(车辆上有粘泥的车辆不得驶入停车场);

3、不得给甲方或其他租户带来损害;

4、乙方在本小区内停泊的车辆应向保险公司投注自然灾害险、盗窃险以及意外责任险等保险;

5、遵守《车辆管理规定》的条款规定。

第十条:由于水灾、地震、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意外原因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等的损害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并在双方协商后,甲方有权不征得乙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索赔权。

1、租赁车位的使用过程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

2、违反《车辆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2、若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方能更改或解除协议;

3、停车卡仅限一卡一车使用,若更换车辆后,请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辆更新信息,以免引起使用异常。

4、如车位租户之间发生车位和与之相关的权益纠纷时,首先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车位租户可提请当地有关司法机关予以解决。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相关资料;乙方拒绝提供车辆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6、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挂失、补办的,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将车停入车位离开时,必须关好门窗,现金等贵重物品不得放入车内;同时,必须做到卡、车分离。否则发生车辆丢失、物品被盗等一切后果和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8、车辆在车库内发生擦挂等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

1)出事以后,若责任双方都在,由双方协调处理,物业公司协助证明,双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出事以后,找不到肇事者,物业公司协助证明,业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3)车辆被盗被抢:物业公司协助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取证,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4)若上述方式都达不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甲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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