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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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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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独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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