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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

限制。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

(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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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

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

2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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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

(五)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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