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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
限制。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
(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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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
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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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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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
(五)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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