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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阶段练习卷3

1.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

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

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

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

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

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

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

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

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

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

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

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持房屋买

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

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

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

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

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

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

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

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

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

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2.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

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

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

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

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

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

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

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

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

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

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

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

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

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3.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

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

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

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

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

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

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

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

公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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