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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管你的梦想是什么,做好当前的事情,终将会如愿以偿。对于考试⽽⾔,同样需要不断地积累,坚持学习。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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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的请求,代为履⾏司法⾏为,或者
在司法⽅⾯提供其他的协助。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有⼴
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等,⼴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
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
(⼆)司法协助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
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
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司法协助。不过,采取这种做法⼀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机关途径
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机关,由该中⼼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
主管机关进⾏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书和⾮诉讼⽂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或其
他诉讼参与⼈的⾏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民法院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送达诉讼⽂书,可以采⽤下列⽅
式:(⼀)依照受送达⼈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可以委托中华⼈民共和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委托的有
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送达;(五)向受送达⼈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机构、业
务代办⼈送达;(六)受送达⼈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之⽇起满3个⽉,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
据各种情况⾜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视为送达;(七)采⽤传真、电⼦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收悉的⽅式送达;(⼋)不
能⽤上述⽅式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之⽇起满3个⽉,即视为送达。”
此外,2015年《民诉解释》535条规定,作为受送达⼈的外国⾃然⼈、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在我国
领域内出现,可以直接送达。
3.外国向我国送达的途径
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
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
我国不接受外国法院对我国进⾏的邮寄送达、利害关系⼈送达、外交⼈员或领事向⾮派遣国国民送达、主管⼈员直接送
达。
外国司法⽂书在我国的送达,只有在没有条约关系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外交途径进⾏。
4.1965年《海⽛送达公约》
该公约⾃1992年1⽉1⽇起对我国⽣效。为此,⼈民法院、外交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
事或商事司法⽂书和司法外⽂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和《关于执⾏海⽛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运⽤该公约设
⽴的机制进⾏⽂书域外送达的程序。
(1)依据公约的送达途径。外国法院⽂书向我国境内送达: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经由司法部转递⼈民法院,再由⼈民法院交
有关⼈民法院送达。
我国法院⽂书向境外当事⼈送达:经⼈民法院转递我国司法部,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书概要
和空⽩证明书,与⽂书⼀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民法院将⽂书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
机关。
(2)可以拒绝送达的理由。被请求国认为执⾏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
(3)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有关期限已过;被请求⽅法院专属管辖;未附有被请求⽅⽂字译本(但附有英⽂或法⽂⽂本)
受送达⼈有权拒收未附被请求⽅⽂字译本的司法⽂书。
【篇⼆】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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