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国际私法学》期末考试备考资料(三)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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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国际私法》(三)

在处理纯国内案件时,法院也需要通过一般意义上的识别(即定性)这样一

个认识过程,去判定事实的性质和应该适用的法律,只是由于纯国内案件并不涉

及其他国家,法官只依自己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即可,不会发生识别冲突问

题。但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来说,由于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而所

涉及的各国的法律在识别上往往会发生分歧和冲突。如何解决这种识别冲突,各

国至今未达成共识。在我国,学者们的主张也存在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识别冲

突及其解决方法的分析比较,澄清一些模糊认识,探讨我国在解决识别冲突问题

上应持的态度与做法。

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

具体地说,识别冲突是指法院地国的法律与有关外国的法律对同一事实

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这

样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进而援用

不同的准据法,得出不同的审判结果。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依

国内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识别冲突问题是德国学者卡恩(Kahn)和法国学者巴丁(Bartin)在19世

纪末分别而几乎又是同时“发现”的,1920年由洛伦岑(Lorenzen)介绍给美国

法学界,1934年由贝克特(Becktt)介绍给英国法学界。从此,识别及其识别冲

突的解决问题开始引起世人的关注,并逐步成为各国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问

题。

在国际私法中,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识别冲突,一般认为有如下原因:

.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以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导致援

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得出不同的审判结果,如安东遗产案。安东夫妇为马耳他

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后来,夫妻二人移居当时的法属阿

尔及利亚,丈夫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土地)。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根

据马耳他法律在法属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还主张享有亡夫遗产(土地)1/4的用益权。对于这一未亡妻取得亡夫1/4

遗产的用益权问题,马耳他法识别为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问题,法国法则识别

为继承法上的继承权问题。依据前一识别,法院应适用的冲突规范为“夫妻财产

制依婚姻最初住所地法”,即指向马耳他法。该法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

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因此,原告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满足。若依

据后一种识别,法院则应适用的冲突规范为“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即指向法国法,而该法没有规定未亡配偶可以取得已亡配偶财产的用益权。因此,

原告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满足。像这样赋予同一事实以不同法律性质的情况在各国

实体法中屡见不鲜,是产生识别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1.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同一内容的法律问题归入不同的法律部门。

如对于时效问题、死亡推定制度等,一些国家认为它们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另

一些国家则认为它们是程序法上的问题。由于程序问题一般只适用法院地法,而

实体法问题需要依据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另行确定准据法,因而不同的识别

往往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援引不同的准据法,得出不同的审判结果。如普

拉扬诉柯伯案,该案原、被告双方曾订立一涉外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德国法作准

据法。合同纠纷发生后过了一段时期,原告在英国法院起诉。此时已过德国法规

定的时效期限,但未过英国法规定的时效期限。若依德国法进行识别,时效问题

属于实体法范畴,时效已过,引起实体权利的消灭,而合同的实质问题应适用合

同准据法即德国法,这样原告就会败诉;但若依英国法识别,时效问题属于程序

问题,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这样原告就会胜诉。可见,作这两种

不同的识别,其结果会大相径庭。

1.3.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问题所规定的冲突规范中包含的名词概念具

有不同的理解。任何一条冲突规范都是用一定的法律名词或概念表示出来的,但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所使用的法律名

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相同,但实际上各国的理解却不尽一致。

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主张“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究竟什么是不

动产、什么是动产,各国却有不同的理解。在法国和德国,不动产的抵押权被认

为是动产,而在英格兰则认为是不动产。假设一个经常居住在法国的英格兰人,

其住所位于英格兰,他在法国的一块土地上有抵押权,未留遗嘱而死亡。对于这

项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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