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第三章消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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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五)批发卷烟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应税消费品;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的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仅对啤酒、黄酒、成品油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税额。;(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应含有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扣除范围包括:

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两轮摩托改装的三轮摩托;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扣除范围包括:

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两轮摩托改装的三轮摩托);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款。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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