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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接
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下达的第二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中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计划号为T-434,由原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现调整为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
牵头,协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
(二)制定背景
1.政策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
政策推动相关工作。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
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提出坚持协同共享,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的作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
供服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提出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务服务机构“跨省通办”能力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
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
协调机制,要从满足普遍性政务需求出发,以政务数据共享
为重点,全省提升地方、部门数据共享水平,协调推进公共
服务机构、相关企业及第三方平台数据等社会数据共享。
202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22〕102号),提出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形成各地区各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有序、协调有力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新格局;整合现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形成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提供统一规范的共享交换服务,高效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数据
共享需求。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
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
基于以上政策要求,应尽快制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接口标准,对共享接口相关内容做出规范和引导,使之成为提升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建设水平的助推器,从而全
面保证共享接口建设规范化水平。
2.实践需求
目前,各省市在数据共享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亟待解决。一是数据供需权责不明确、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
与资源提供方、资源需求方之间数据共享接口的总体框架不清晰;二是共享服务接口要求不明确、共享服务接口类型不统一;三是数据共享流程不规范,资源提供方提供共享接口,
资源需求方申请使用共享接口时的流程不统一、不规范。
基于收集到的上述问题,标准内容的设置重点考量了相
关问题的解决。
针对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供需权责不明确的问题,可通过给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资源提供方、资源需求方之间数据共享接口的注册、申请使用等的总体框架解决。标准中“5总体框架”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资源提供方、资源需求方之间数据共享接口总体框架,数据提供方应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共享接口的注册、撤销、变更,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完成接口的可用性测试后发布,数据需求方应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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