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数据交换要求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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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数据交换要求》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下达的第二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中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计划号为T-434,由原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现调整为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

牵头,协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

(二)制定背景

1.政策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和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一系

列政策推动相关工作。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提出坚持协同共享,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的作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

供服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提出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务服务机构“跨省通办”能力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

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

协调机制,要从满足普遍性政务需求出发,以政务数据共享

为重点,全省提升地方、部门数据共享水平,协调推进公共

服务机构、相关企业及第三方平台数据等社会数据共享。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22〕102号),提出共享交换一体化。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高效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需求,有序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向地方政务数据平台共享数据。各地区各部门按需建设政务数据实时交换系统,支持海量数据高速传输,实现数据分钟级共享,

形成安全稳定、运行高效的数据供应链。

2.实践需求

目前,各省市开展数据交换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数据供需权责不明确、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资源提供方、资源需求方之间数据交换的总体框架不清晰;二是数据交换的方式不明确,数据交换要求不统一;三是数据交换流程不规范,数据提供方通过接口传输、库表交换、文件交换以及网站上传的方式开展数据交换的流程不规

范。

基于收集到的上述问题,标准内容的设置重点考量了相

关问题的解决。

针对数据交换过程中,数据供需权责不明确的问题,可

通过给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之间数据交换总体框架解决。标准中“4总体框架”明确了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各省级政务数据平台、国务院部门政务数据平台联通,开展政务数据交换的框架结构。为满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需求,发挥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流转总通道的作用,数据需求方提出数据申请,经数据提供方和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

交换数据。

针对数据交换要求不明确等较为突出问题,可通过给出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换方式及要求解决。标准中“5交换方式及要求”明确规定数据交换的方式,同时针对数据交换频率、数据更新、数据质量以及数据可追溯等方面明确了数据的交

换要求。

针对数据流程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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