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高清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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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199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

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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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

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简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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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简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简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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