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减免税货物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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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概述

目录01减免税制度概述02减免税货物申请03减免税货物通关04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01减免税制度概述

减免税制度概述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针对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税收制度。减免税制度12法定减免税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税货物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

政策性减免税进口货物特点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在其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核准并交纳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可以在两个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单位之间转让并无须补税。减免税制度概述

02减免税货物申请

减免税货物申请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非法人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分支机构其他组织申请主体

减免税货物申请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申请人首次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信息相关材料海关“政策项目信息”政策项目备案海关

减免税货物申请申请人首次填报政策项目信息征免性质为789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简称《项目确认书》)中编号填入申请表无《项目确认书》的,将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填入其他征免性质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为同一政策项目项下进口货物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将该政策项目信息编号填入所有申请表中。

03减免税货物通关

减免税货物通关一、凭“征免税证明”通关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手续,有限期限6个月。如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征免税证明》编号

减免税货物通关二、凭税款担保证明通关货物申报进口前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准予担保需办理税款担保手续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有效期限6个月可延期一次

减免税货物通关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04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一、后续处置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后,才可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变更地址使用结转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先转出,再转入。转让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移作他用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移作他用。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一、后续处置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退运出境后,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变更须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汇报。可能补征税款,可能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视情形而定。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退运境外贷款抵押只能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须提供担保,并经主管海关同意。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二、解除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船舶、飞机:8年1机动车辆:6年2其他货物:3年3

3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二、解除监管自动解除监管期满无需“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可自行处置2期内申请解除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需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规定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还需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期满申请解除监管期满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可在期满1年内申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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