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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露地旱生蔬菜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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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财险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露地旱生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连片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露地旱生种植蔬菜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露地旱生蔬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露地旱生种

植蔬菜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

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露地旱生蔬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四)旱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质量或施用农药不当造成保险露地旱生蔬菜植株的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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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露地旱生蔬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

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露地旱生蔬菜植株苗床期时起,至自保险露地旱

生蔬菜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保险露地旱生蔬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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