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电喇叭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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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电喇叭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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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喇叭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用电喇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785-1983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JB/T5457-1991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

GB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QC/T30-2004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CNCA-02C-0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QC/T73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基频basicfrequencyofwaves

单位时间内电喇叭膜片振动的次数。

3.2音程配合volumetomatch

双音电喇叭和三音电喇叭的基频配比。

3.3电子电喇叭electricitytrumpet

利用电子控制器激励膜片振动产生声响的电喇叭。

4.产品分类及其型号编制

4.1根据结构形式,电喇叭分为筒形、螺旋形和盆形。

4.2根据工作方式,分为机械式电喇叭和电子电喇叭。

4.3电喇叭的型号编制应符合QC/T73的规定。

5.要求

5.1文件

电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5.2温度范围

5.2.1电喇叭在-40℃~65℃的温度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低温试验和高温试验后,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

5.2.2电喇叭的储存温度为-40℃~75℃。

5.3防护等级

按照QC/T413-2002中3.6的规定,电喇叭的防护等级为IP54。

5.4外观及表面防护

电喇叭的外观应符合QC/T413-2002中3.15的要求。

5.5产品定额

电喇叭为短时定额,工作时限不大于3s。

5.6一般要求

电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不得有嘶哑及振扰声。

5.7声压级

距离2m时,电喇叭的声压级应符合GBl5742-2001中3.1.2.1、3.1.2.3和3.1.2.4的规定。

5.8基频及工作电流

电喇叭的基频和最大工作电流由制造厂规定。基频范围在240Hz~650Hz。

5.9音程配合

在试验电源电压下,电喇叭的声级、基频范围和音程配合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结构形式

膜片直径mm

声级dB(A)

基频范围Hz

音程配合

双音

三音

基频允差%

螺旋形

≤100

95~120

250~650

以低音基频为基准大三度基频比为:4:5

以中音基频为基准基频比为:4:5:6

6

盆形

≤85

90~110

注:表中声级为装车前性能要求。

5.10电压变化范围

电喇叭的标称电压规定12V,当其电压变化范围为11V~15V内,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下限电压时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

5.11耐电压性能

电喇叭应按QC/T413-2002中3.8.1的规定进行耐电压试验,绝缘应不被击穿。

5.12耐极性反接性能

电子电喇叭经受试验电压下历时1min极性反接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规定。

5.13电磁兼容性

电子电喇叭的电磁辐射骚扰性限值应符合GB18655-2002中表12的规定,具体数值由制造厂与顾客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60dBμV。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规定。

5.14耐温度变化性能

电喇叭经受-40℃、历时2h,65℃、历时2h为一循环,共5个循环的耐温度变化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试验期间不工作。

5.15耐温度、湿度性能

电喇叭应在-10℃-65℃之间,经受24h为一循环,共10个循环的耐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试验期间不工作。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7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dB(A)。

5.16耐振动性能

按照QC/T413-2002表3其他部位的规定,电喇叭经振动试验后,符应合本标准5.6的要求,零部件无损坏,紧固件无松脱。

5.17耐盐雾性能

电喇叭经受48h的盐雾试验,并经恢复24h后,符应合本标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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