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学院公务租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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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水利电力学院公务租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租车管理,规范流程,并做到厉行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ZZZ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学校自有公务用车能满足的必须使用学校车辆,不能满足的方可租车。

第二条学校公务租车适用以下范围:

(一)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

(二)办理情况特别紧急、时限性强、利用个人或社会公共交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

(三)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市内会议和活动,未留有交通出行时间的紧急公务。

(四)公务接待活动。

(五)集体参加的教学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术会议(含报告会)及相关工作会议性质的公务活动。

(六)干部人事档案资料、重要财务凭证、审计资料、试卷及大额现金的取送等公务出行。

(七)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省、市、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

(八)位置偏远,使用公共交通方式无法或难以到达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学校公务租车遵循符合标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公务租车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事业经费租用车辆的,须按照租车流程,在OA系统发起用车申请,逐级审批完毕后,由党政办公室按需要安排租车,租车的依照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到学校经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理车辆包车服务。

租用车辆要严格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学院院长为责任人,其他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市内出行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出市的公务活动发送到相应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发送到分管党政办校领导审批,由党政办安排用车。

第六条公务租车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需提前一天申请、审核,通过后安排车辆。

第七条租车费用由党政办公室公务租车专管员整理,并负责统一报销、支付。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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