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修编术语符号基本规定.pptx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修编术语符号基本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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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试运行trial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

过程。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supervision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验收小组 acceptancegroup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2.2、符号

符号部分列出了本标准正文中出现的英文缩写,进行了名词的解释,与05版

本的内容无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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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3、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2、产品质量检查

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4、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5、系统检测

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

7、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一般规定

2、产品质量检查

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4、系统检测

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

6、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05版本 修编版本

修编版本中基本规定部分的目录与05版内容基本一致,取消了05版本第14章的目录层级,把对应内容合并到基本规定部分,内容上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保留的资料做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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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相对于GB50339-2003版本中智能化系统的名称和数量发生了变化,以及系统的构成上也进行了拆分,修编版本也对于更新后的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进行了描述。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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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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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3施工企业承担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建立健全设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深化设计内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

3.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3.1.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检测与验收应按相关国家

、地方现行标准和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派员验收;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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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

,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2.1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器具、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3.2.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3.3.12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3、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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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

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

,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件(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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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2.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

责审定;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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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3.3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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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

自检记录;

7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0

试运行记录。

3.3.13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3、基本规定

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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