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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四川省中央财政玉米种植完全成本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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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四川省中央财政玉米种植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玉米种植户、从事玉米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保险玉米为经农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含)以上,符合当地普遍

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投保时无病虫害,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玉米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

的,不受种植规模限制);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第四条下列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零星土地里的玉米;

(二)与保险玉米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

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通行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引进新品种;

(四)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或改种其他非玉米

类作物发生损失的;或超出保险玉米成熟期未及时收割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

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齐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

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

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

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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