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_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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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壹、暂保合同问题;壹、暂保合同问题;.;(三)真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吗?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理论如此明确,为何两审法院对此意见迥异?

2、是不是我们缺乏一种制度?;二、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只有一个:体检虽然完成,但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一)履行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

1、保险费交付的性质,原本为履行合同之行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与买卖合同一方交付金钱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没有什么区别。事实上支付保险费就是购买一种保险产品。交付保险费本质上是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从普通合同法的角度看,履行义务应该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因此,保险费的支付也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 2、在今天的人身保险实务中,交付保险费已经转变为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许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未交保费,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在签发保单之前预收保险费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中外皆然。(有些学者将款项称为“预收款”)

3、预付保险费的性质由履行行为变为保险生效的要件,原本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后作出的行为,现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前作出了。

这导致许多法官会认为:被保险人的履行行为提前了,保险人的履行行为也应当提前,所谓被保险人的履行行为提前,就是赔付提前。因此才有一审法院的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二)大陆法系的做法

1、韩国商法典第638条之2第3款规定:“在保险人从保险合同人处接受保险合同的要约及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后承诺该要约前,若发生保险合同所定的保险事故时,除非

有理由能够拒绝之外,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上的责任。但是,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接受体检而未接受体检时,除外”。

区分寿险和非寿险:

(1)寿险:保险人应接受体检而未接受体检,保险人可以拒赔,其余情况,没有特殊原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2)非寿险:没有非常特别的理由,不得拒赔。

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给. 予被保险人临时保障。;.;.;五、中保协拟推行的临时保障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至合同生效日期间或拒保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应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一)临时保障是与正式保险合同不同的另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二)临时保险合同自缴纳保费时起成立并生效。

(三)临时保险合同的失效:

1、保险人拒保并退还保险费。临时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2、保险人同意承保,正式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临时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这样规定,做到了临时保险合同与正式保险合同的无缝对接。

?;一个小问题:

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一种意外保障,还是对正式保单保险事故的完全赔付?

1、美国的做法:对在侯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正式保单的规定赔付。

2、我国目前某些公司的做法:提供意外保障,如发生意外事故,提供25万元的意外保险金。

3、但如果正式保单本身的保险金额低于20万元,怎么办?有人提出,正式保单低于10万元的,提供至少5万元的临时保障,高于10万元的,提供10万元的意外保障。;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及问题;贰、说明义务履行;一.海外的说明义务;一.海外的说明义务;一.海外的说明义务;一.海外的说明义务;一.海外的说明义务;二、我国说明义务立法渊源;二、我国说明义务立法渊源;二、我国说明义务立法渊源;三、说明范围;三、说明范围;三、说明范围;三、说明范围;三、说明范围;三、说明范围;四、说明方法;四、说明方法;四、说明方法;四、说明方法;四、说明方法;四、说明方式;四、说明方式;四、说明方式;五、说明程度:理性外行人标准;六、司法解释相关问题;1、说明——主动解释(不利)。

2、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

3、承认了投保人签字可以作为说明义务的证据

(有利:只须注意代签名即可)。

4、明确将免责条款的范围扩大(不利)。

整体来说,对保险公司有利而对保险消费者不利。;叁、责任保险问题;一、新修内容;.;.;(四)新《保险法》的疑问;.;.;三、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诉讼风险增加

(一)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情况增加(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若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存在拒赔或不赔的情况,必然产生诉讼)

(二)第2款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确定损失,被保险人就可以从侵权纠纷中摆脱。此规定会造成被保险人不顾保险公司利益承认损失。

1、双方和解,被保险人盲目承认损失数额。

2、仲裁或法院调解,被保险人盲目承认损失数额。

3、法院判决,因法院知道有保险,赔偿额度偏大。

因此,保险公司最好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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