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中隐藏大坑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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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利益而团结合作,共渡难关;

股东也会因利益而反目成仇,彼此陷害。

股东之间的战争因股权而起,最终也会以股权而终结。

本文特意选择实践中,大家会误解的和公司股权有关的纠纷,予以解读。

因为你误解的,也可能正是别人给你挖的陷阱。

1、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小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盈余分配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实践中,股东主张盈余分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体要件,即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税后盈余;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盈余的股东(大)会决议【外资企业为董事会决议】。通常情况下,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实体要件,盈余分配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构成以盈余分配的名义抽逃出资。缺少程序要件而强行分红,则违反公司独立于股东的法律规则,危及公司作为法人存在的基础且损害债权人利益。

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由于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利的事情经常发生,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退出机制不畅,经常有股东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诉请法院强制分红。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予以驳回。

如最高院(2015)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长益公司诉请华益公司支付2008年及2009年至2013年利润,并未提交华益公司董事会相关年度决议支持其主张,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益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最高院直接驳回了长益公司的起诉。(以上引用云闯律师)

2、坏人送你干股就是给你挖坑。

中国社会追名逐利浮躁异常,满世界充斥着股权投资、全民PE、无股不富的鸡血言论,人人都怀揣一夜暴富的梦想。但现实生活中,坏人利用你的无知与贪婪,分分钟就能让你至于水深火热之中。合伙人、老板突然良心发现要送你干股了,你就要小心了!因为有可能你的劳动有可能被无偿使用,还有可能因此背负巨额债务。

①、空口无凭,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甲与甲妻作为股东分别持股比例为80%和20%.甲为笼络你,现甲将20%的股权赠与给你,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感激涕零,誓与公司共存亡。

现A公司对外负债5000万,A公司现无力偿还。你个人自己要在10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②、你应该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总结:甲老板不花一分钱就买到了你廉价的劳动力及忠心;你却无缘无故的为甲老板承担了1000万的债务。

3、公司发起人股东(原始股东)之间的连带出资义务。

你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公司的过程不亚于结婚。因为你自己不仅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同时要连带承担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小股东未参与实际管理也要承担承担公司清算义务。

小股东往往在公司运营中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但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这些都不是小股东不承担清算义务的借口。因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蒋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5、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实的责任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面实现为认缴制。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认缴但不实缴出资,也可以在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但其出资义务并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消失。

裁判要点: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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